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1-09 10:50:11
无锡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发挥专利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 号)和《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无锡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无锡中心”)经过认真研究,结合无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中心开展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无锡中心完成预审备案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在无锡中心完成注册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业务通道的前置审查服务。
第六条 备案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1.登记注册地在无锡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应符合物联网和智能制造领域;
3.应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且具有专利预审的实际需求;
4.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5.无不良信用记录;
6.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企事业单位,需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备案申请及现场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
1.《无锡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
3.法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4.无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对初步审核合格的备案主体进行汇总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并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九条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后,形成备案主体名单。
第十条 将备案主体名单在无锡中心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交材料均需扫描件加盖公章。名称变更审核合格前,不得提交专利预审案件。其他信息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注册条件: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3.近一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4.无不良信用记录;
5.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在预审管理平台注册,需提交以下资料:
1.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加盖公章);
3.专利代理机构登记表(见附件2)。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在无锡中心完成注册后,才可接受备案主体的委托,代理专利预审申请案件。
第十五条 无锡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预审的相关规定,对违反相关规范事项的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予以提醒、暂缓预审服务、停止提供预审服务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锡中心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申请案件的预审服务:
1.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或反复修改后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2.未针对预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3.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预审申请案件(应预审工作人员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预审申请案件的情况除外);
4.备案主体委托未在无锡中心注册通过或被无锡中心暂缓、停止预审服务的代理机构提交预审申请案件;
5.无锡中心要求备案主体提供自主研发人员、项目研发立项、经费投入、实验记录等证明材料,但备案主体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且无合理理由;
6.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 号)中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7.预审合格后,因自身原因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8.其他不良情形。
第十七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锡中心予以提醒,并不予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1.专利正式申请文本与无锡中心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
2.未按要求提交XML 格式的申请;
3.在收到无锡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未有正当理由超过3个工作日未进行正式申请;
4.未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当日完成网上缴费和录入申请号,特殊情况已与预审员反馈、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5.在未收到无锡中心预审结论前,将该案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正式申请;
6.正式提交的申请文本中新出现明显的形式缺陷问题;
7.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第十八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的,无锡中心予以提醒:
1.在初审阶段中,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
2.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
3.未按要求提交XML 格式的申请、答复或补正文件;
4.未在《承诺书》的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5.违反《承诺书》的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6.存在未向无锡中心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主动撤回情形;
7.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加快标记被取消。
第十九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无锡中心暂缓提供预审服务三个月:
1.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的任一情形,经两次提醒后,再次出现;
2.半年内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在50%以上;
3.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提供便利的;
4.其他不符合无锡中心快速预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的预审申请行为。
第二十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无锡中心停止提供预审服务:
1.提交伪造、编造或变造的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提交虚假的生产经营研发证明或无法证明研发记录;
2.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案件;
3.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或被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专利侵权后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
4.存在假冒专利行为,并且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5.备案主体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其主营业务;
6.备案主体预审申请合格后获得授权,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在专利权转移登记生效日起1个月内向无锡中心提交《专利权转让报备表》(附件3)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
7.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异常状态,或国家、省、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公布该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8.其他不良记录。
第二十一条 备案主体自备案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未向无锡中心提交任何预审申请案件,视为放弃备案资格。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应当关注无锡中心发出的各项信息,配合无锡中心的相关管理工作,及时跟进处理有关备案与专利预审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无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无锡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企业备案申请表(2023版).xlsx
附件2 无锡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登记表(2023版).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