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新-TISC资讯】WIPO中国: eMadrid(测试版)的新功能和下一步计划
发布时间:2025-09-01

导读

WIPO中国:eMadrid(测试版)的新功能和下一步计划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20258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第二批申报和首批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解读

 

 

WIPO中国:eMadrid(测试版)的新功能和下一步计划

两个月前,WIPO发布了新的eMadrid(测试版)体验——这是商标所有人和从业人员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管理和监视商标国际注册方式的一次重大升级。

采用率高来自近130个国家的用户使用了新的eMadrid(测试版),目前有近20%的有效商标国际注册通过该平台进行管理,其中包括最大案卷中的约76%

推出后的新功能1从任何商标国际注册详情页面的“Certified documents(经证明文件)选项卡中下载证书。2在工作台的“Transactions(交易)选项卡下访问您的待审商标国际申请并下载不规范信函(PDF格式)。3快速查看您的最近交易——最近的交易现在最先显示。

新的eMadrid(测试版)将于9月成为管理商标国际注册交易的默认环境。

详情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RL2KWX8NUiymjtFSZaEtrw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20258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8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8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陕西强化保护运用、护航创新发展,加快建设西部示范知识产权强省的有关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衡付广表示,近一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西部各省(区、市),结合区域发展定位和资源禀赋条件,“一省一策”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取得新的成效。截至今年6月,西部地区有效发明专利量达到53.1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达到700.6万件,累计认定地理标志产品978个,核准以地理标志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2399件,数量均保持稳步增长,这充分表明西部地区创新能力在持续提升,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板块。

详情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gGBgyq8cqukfiVrQRLdKfA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第二批申报和首批评估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进一步发挥商标、专利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协同推进企业和区域商标品牌价值提升,加快培育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知名商标品牌,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313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现组织开展“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第二批申报和首批评估工作。

(一)申报条件

申报参加第二批“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的企业、区域商标品牌主体和商标品牌指导站,应符合《行动方案》所规定的条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优先申报。已参加首批行动的主体,以及地理标志主体不参加本次行动。

(二)工作程序

1. 申报。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意愿的企业、区域商标品牌主体和商标品牌指导站,填写申报材料,申请参加第二批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

2. 推荐。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对申报主体的基础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在规定的名额上限内,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3. 复核。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核及公示,确定参加第二批行动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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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解读

20257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布施行,8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扩大商标快速审查适用范围 

关于快速审查适用范围,《办法(试行)》列举了四种情形,《办法》将涉及国家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商标注册申请作为新的一种情形,并将涉及国家或省级重要文化遗产、涉及省级人民政府推动构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的产业链等的商标注册申请纳入适用情形中。 

(二)增加可申请注册商标类型 

此次修订将商标快速审查可申请的商标类型由“仅由文字构成”修改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以上要素的组合”,大大丰富了可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型,更加适应实践需要。 

(三)放宽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 

关于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范围,《办法(试行)》限定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列出的标准名称,《办法》放宽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所有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更好满足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商标注册申请需求。 

(四)进一步完善办理程序 

对因不符合规定不予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办法(试行)》仅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办法》修改为“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快速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快速审查请求人”,进一步完善了快速审查的办理流程。 

此外,鉴于《办法(试行)》中第十条在其他文件中已有规定,此次修订予以删除,《办法》内容精简为11条。 

详情点击:https://sbj.cnipa.gov.cn/sbj/ssbj_gzdt/202508/t20250822_36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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